博士研究生
通知公告
【课程绩点】关于调整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绩点计算规则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7-09-05

各院(系)、部、处、直属单位: 

为了与国际国内一流学校研究生课程成绩绩点计算规则接轨,保障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工作的顺利进行,经研究生院研 究决定,将对我校 2016 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管 理中的成绩绩点计算规则进行调整。

一、新的成绩绩点对应体系中,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+至 F 的十一级记分制或者“通过/不通过”,具体分数等级和相 应绩点列表如下: 

二、几点重要说明

1.新绩点体系使用原则:对于 2016 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 究生修读课程的成绩统计,按上述新体系执行,其中 GPA 统计源 课程成绩按上述对应关系计算其 GPA;除个别因培养方案的特殊 性在研究生院备案过的学位点外,所有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时,应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,GPA 不低于2.7;直博生进行资格考试前,其课程学习的 GPA 应至少达到 2.7。 对于 2016 年秋季之前入学的研究生修读课程的成绩一般仍按老 体系计算绩点(即最高绩点 3.3,学位课的 GPA 标准 2.0 以上); 若学生因休学等特殊情况,在 2016 年秋季及以后才开始修读课 程,经院系批准到研究生院报备后,其课程成绩参照新体系执行。

2.过渡时期内,教师录入成绩的方式:在新老体系的过渡 时期,为保证同一级学生成绩标准的一致性和教师录入成绩的客 观性,在 2016 年新的成绩绩点对应规则实施后,任课教师在系 统中录入的成绩统一采取百分制,由系统自动识别学生类型并根 据相应的规则转换成等级制记入学生成绩表中。

三、课程重修(重考)

1.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考核不及格的课程,可以申请重 修(重考),但不得替换或取消;对于 GPA 计算源中的课程,按 新体系 GPA(平均绩点)没有达到 2.7 标准的,可在所修计入 GPA的课程中选择成绩低于 B-(不包含 B-)的课程进行重修(经任 课教师同意可以免修重考);博士生培养方案中考核不及格的课 程,允许重修(重考),但不得替换或取消。每门课程的重修(重 考)最多不超过二次。重修(重考)手续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 学两周内登录<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>,在系统中提交重修 (重考)申请,由学院教务部门和研究生院审核后加入教学班级, 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。研究生课程重修(重考)一般与下一级研 究生课程上课和考试同时进行。

2.重修(重考)成绩记录规则:原课程成绩为不及格的, 重修(重考)后的成绩达到 B-或 B-以上均按照 B-记载,B-以下 按照实际成绩记载;原课程成绩已及格,但因原 GPA 计算源课程 的平均绩点按新体系没有达到 2.7 标准而重修(重考)的课程, 重修(重考)后的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载。成绩均记载在重考栏 内。



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上海交通大学

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2016 年 12 月 8 日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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